起诉耐克“抄配色+蹭生日”,便利店巨头要让这双球鞋“当天下上不了架”?

管理员 · 2026-07-11 09:22:28 来源:洞见商机 27

近日,作为全球连锁便利店行业的领头羊7-11,在美国得克萨斯州联邦法院对耐克公司提出了正式的诉讼,7-11方面表示,耐克即将推出的Air Max 95球鞋不但高度相似了711品牌的标志性橙绿红三色条纹配色,而且还将上市时间定在了7月11日,其中所蕴含的意思十分明显。

对事件进行全面回顾和整理

1、事件发展的重要时间点情况

耐克方面对外发布了一款没有得到官方授权的Air Max 95便利店系列商品,其中的7-11款产品直接采用了7-11品牌的橙绿红三色条纹设计,该产品实物图片在潮流圈里已经流传开来,并且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在此之后,7-11公司的法务部门就此事多次同耐克方面进行了沟通和交涉,要求对方修改产品的配色,并且更改原定的上市时间。

(图源:小红书)

到2026年7月2日,7-11公司在美国得克萨斯州联邦法院对耐克提起诉讼,理由是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且指责耐克故意忽视自己的品牌利益,在7月4日的时候,有几家媒体报道了这件事情,该消息很快就在网络上流传开来,并且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但是耐克方面并没有发出官方声明,只表示相关事宜已经被转交给法务部处理,涉事的那双鞋将会在7月11日上架销售,而这一天正好是7-11一年一度的促销品牌日,也是它一年当中最重要的营销流量节点。

(图源:小红书)

2、7-11提出的诉讼请求

7月11日在诉讼中提出了三个请求:第一项请求是申请法院发出禁令,即禁止涉事的Air Max 95球鞋的一切销售活动和线上线下宣传推广,并且下架所有的宣传材料;第二项请求是要求耐克回收全渠道正在销售的鞋款,并且销毁库存产品,以此来停止利用侵权行为获利的行为;第三项请求是要求耐克支付该款鞋的所有销售收入,并赔偿因为在商誉、公证、律师等方面所造成的维权费用,如果法院认定耐克有恶意侵权的行为的话,还会追加一到五倍的惩罚性赔偿。

(图源:搜狐)

3、公众舆论出现两极分化的情况,持中立态度的人群最多

事件曝光之后,在公众中形成了三种不同的看法:一部分网友支持7-11,认为三条条纹是7-11长久以来使用的注册商标,耐克故意模仿这样的配色,并且选择在7-11品牌日上发布,这是恶意侵权;另外一部分网友站在耐克一边,他们认为橙红绿是基本的通用颜色,只是撞色而已,并不算侵权,认为7-11是在无理取闹;而超过三分之一的人保持中立,因为他们不了解色彩商标相关法律法规,所以都在等待美国法院根据商标材料和双方沟通记录来做出最后判决。

(图源:小红书)

耐克面临流量焦虑,7-11因品牌资产承压而主动采取防御举措

1、全球市场表现遇冷,耐克依靠跨界营销来拉动球鞋销量

耐克这次采用便利店的视觉元素,并且将产品发售与7-11的品牌日进行绑定,这并非是设计上出现的疏漏,实际上是在业绩面临压力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低成本引流的营销手段,从耐克的经营情况来看,其大中华区的营收已经连续八个季度出现下滑,门店的盈利状况逐渐减弱,库存也处于较高的水平,在创新方面显得有些乏力,所以急需通过低成本的话题来带动产品销售。

在球鞋行业里,进行联名合作的成本是很高的,而没有经过授权就利用便利店的标识,就不需要支付授权分成,依托大众对于便利店已经形成的固有认知,还能够节省宣传方面的开支;另外,耐克在1995年推出的Air Max 95这款鞋本身就有炒作的基础,早年在海外市场,其原价为一千元左右,而在二手市场上却被炒到了4000元,搭配上便利店这个IP,很容易在二级市场催生热度,进而消化库存产品。

(图源:新浪财经)

2、7-11面临内外经营的双重压力,其品牌视觉资产不允许被随意透支

拥有超过8.7万家全球门店的7-11,在涉事球鞋发售前一周就紧急提起了诉讼,这种较为激进的维权行为,实际上是在经营面临压力的情况下,对自身核心品牌资产进行的底线守护。

根据7-11母公司Seven&i 2025财年的数据显示,日本本土的营收增长了1.2%,但营业利润却下跌了4.7%,海外营收下降了6.7%,仅仅依靠压缩人力和门店成本,才让利润实现了2.8%的微增;在北美市场,由于受到通胀的冲击,同店销售下滑了3.4%,全年关停了250家亏损门店,全球门店增速仅为1%,其社长也坦言,商品的竞争力不足,品牌形象才是核心的壁垒。

7-11的三色横向条纹,长期应用在全渠道场景中,并且完成了多品类的全球商标注册,属于具有高辨识度的驰名色彩组合商标,如果放纵耐克在跨行业使用这样的配色,很可能会引发餐饮、潮玩等行业的跟风高度相似,这样一来,品牌资产就会持续受到损耗,所以7-11需要在涉事产品发售之前,通过诉讼来及时止损。

(图源:小红书)

配色高度相似以及蹭专属节点是否构成双重侵权?

1、单一颜色不受法律保护,但固定的色彩组合属于法定商标

中国和美国的法律都认定,那些具有固定配比、并且长期稳定使用的色彩组合是可以注册商标的,而单一的纯色则不受到保护,7-11的橙绿红横向条纹经过数十年在全域的投放,已经形成了专属的市场辨识度,并且持有完整的在先商标权;耐克的涉事鞋款条纹配色排布与7-11的高度近似,依据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这样的情况非常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双方之间存在联名授权的关系。

(图源:网易新闻)

2、发售日期刻意与品牌纪念日进行绑定

这起案件的核心在于耐克存在双重主观恶意,一方面高度相似配色,另一方面选定7月11日进行发售,这同时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7月11日是7-11独有的营销节点,7-11常年为此投入重金运营,其商业价值十分突出,而耐克拥有成熟的法务风控体系,却仍然有刻意蹭品牌流量、搭便车的嫌疑。

再加上7-11在事前曾经与耐克协商整改,但遭到了耐克的拒绝,这就让耐克彻底失去了无意撞色的辩解空间,中国和美国的相关法条都明确规定,借用他人知名标识、绑定专属品牌符号从而造成市场混淆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而这两项侵权事实,可以直接适用惩罚性赔偿。

3、如果侵权成立,耐克将面临高额的赔付

结合跨境知识产权规则来看,耐克在本次诉讼中面临的风险是极大的:从短期来看,7-11可以申请诉前禁令,对球鞋的宣传进行全面下架,取消7月11日的发售计划,这样一来,耐克前期在设计和宣传方面的投入就会全部亏损,如果法院判定双重侵权属实,那么耐克需要按照品牌损失、鞋款侵权获利、商标许可费这三个选项中的一个来赔付基础赔偿,再叠加1 5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同时还要承担对方在公证、律师等方面的全部维权开支。

跨界营销和视觉设计必须坚守知识产权合规的底线

1、驰名标识能够享受跨类保护

有不少品牌会错误地认为,跨行业模仿他人的视觉元素、营销节点并不构成侵权,但是本次耐克的侵权案,还有之前LV起诉茉莉奶白案、泡泡玛特起诉奈雪茶案,都证实了高知名度的商业标识是享有跨类保护权益的。

只要品牌的视觉设计、营销节点会使消费者产生认知混淆,让大众误以为存在联名授权的情况,那么权利方就可以依法进行追责索赔,这也要求品牌的设计与营销团队,在新品研发和策划阶段,必须检索全球的商标数据库,排查色彩、图形、专属节点等方面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坚决杜绝那些擦边球式的投机设计。

(图源:小红书)

2、流量营销不可以以侵犯他人无形资产为代价

当下的消费市场,流量内卷的情况十分严重,有很多品牌为了节省授权成本,选择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蹭知名品牌的视觉IP来制造热度,却忽视了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然而,侵权带来的短期流量红利,是无法抵消产品下架、高额赔偿、品牌口碑受损等一系列长期损失的,进行正规的付费联名,不仅合规而且没有风险,收益也比较稳定,而那种投机式的高度相似蹭热度行为,最终往往是得不偿失的。

3、遇到侵权的时候要及时进行维权

7-11本次维权的重点就是,在全球多个品类上提前完成核心三色条纹的商标注册,锁定在先权利,并且在侵权产品上市之前就迅速提起诉讼并申请禁令来止损,从而有效避免了品牌资产被稀释的问题,给整个行业树立了一个维权的典范,各个行业品牌都应做好两项主要的工作:第一是对专属颜色、视觉标识、特色营销日期等核心无形资产进行全品类商标注册,并建立起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第二是建立全网的侵权监控机制,在遇到侵权情况时首先尝试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则马上启动司法程序,利用诉前禁令来阻止损失的发生。

结语

7-11对耐克“高度相似配色+蹭品牌纪念日”的行为提起诉讼,表面上看是便利店和运动鞋品牌的跨界矛盾,实际上则是数字时代品牌无形资产价值不断攀升的一个缩影,在全球知识产权司法体系日益完善的情况下,“颜色组合、专属营销节点属于受保护的品牌资产”这一判决标准将会一直保持一致,所有的消费品品牌都应该以此案为鉴,在流量增长和合规经营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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